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原告
-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時男
- 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春桃
- 訴訟代理人
- 朱明宗
- 被告
- 陳瑋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 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一、原告應於101 年12月28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送達被告:
㈠被告於97年2 月至11月應給付之之料款、運費扣除原告回收舊料之金額為何?
㈡被告101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意旨狀附件4 所列一至四項所列金額(即A、B、C、D )有無錯誤?
㈢同附件中被告依兩造間「明細分類帳」所列料款、運費等各項數量、價格之計算表格共3 件(即榮工、互助、他項),內容有無錯誤?
㈣原告承認被告已支付之25,156,168元是否均為97年2 月至11月料款?
㈤被告101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意旨狀附件2 項次20:面額728,459元支票,原告是否收受,收受原因為何?
㈥原告主張之運費數量可否提出證據?
㈦兩造間帳目結算方式?
二、被告應於101 年12月28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送達原告:101 年10月8 日當庭確認被告已支付款項為25,156,168元,何以11月8 日言詞辯論意旨狀又變更為25,839,376元?(其中項次20:面額728,459 元支票為何先前從未提出?)
三、兩造應於102 年1 月9 日前就上開對方書狀向本院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並完成書狀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