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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
    周遠帆、阮登發

  • 原告
    大陸商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   告 大陸商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遠帆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 被   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登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庭前一星期以書狀說明之: 一、原告部分: ㈠請就民國100 年10月6 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中所載減縮後訴之聲明為美金65,900.61 元部分,說明減縮之計算式為何?減縮之金額係請求給付之貨款總額之減縮,或係應予被告抵銷之金額有增加?是否有包括原告於99年12月1 日所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 中所承認應予被告抵銷之80,285.7美元部分? ㈡就被告主張應予抵銷之佣金,如原以人民幣計價,應以何匯率兌換美元?被告主張應以匯率中間值即1 美元折合6.77人民幣為計算,是否同意?如有相關資料請一併提出。 二、被告部分: ㈠對於原告於100 年10月6 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中所載減縮之金額及減縮後請求之金額暨所據之理由,有何意見? ㈡就被告主張應予抵銷佣金,如原以人民幣計價,應以何匯率兌換美元?原告主張應以98年7 月至9 間1 美元折合6.82元人民幣為計算,是否同意?如有相關資料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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