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立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立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景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5 萬0,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774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8 萬2,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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