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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立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立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景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5 萬0,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774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8 萬2,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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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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