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立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羅景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立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平 被 告 羅景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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