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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給付測試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原告
欣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測試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46,729元,應繳裁判費11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7,540 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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