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欣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測試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46,729元,應繳裁判費11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7,5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