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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訴人
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被上訴人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被上訴人
張劭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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