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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麗美
即原告
褚富雄
即原告
褚富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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