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麗美
- 即原告
- 褚富雄
- 即原告
- 褚富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