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原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被告
- 酈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戊○○
辛○○
丙○○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