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債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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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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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三 │ │1 │1000│ │
├─┼───────────────┼──────────────┼────┼───┼────┼───┤
│2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五 │ │1 │1000│ │
├─┼───────────────┼──────────────┼────┼───┼────┼───┤
│3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七 │ │1 │1000│ │
├─┼───────────────┼──────────────┼────┼───┼────┼───┤
│4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九 │ │1 │1000│ │
├─┼───────────────┼──────────────┼────┼───┼────┼───┤
│5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0 │ │1 │1000│ │
├─┼───────────────┼──────────────┼────┼───┼────┼───┤
│6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二 │ │1 │1000│ │
├─┼───────────────┼──────────────┼────┼───┼────┼───┤
│7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四 │ │1 │1000│ │
├─┼───────────────┼──────────────┼────┼───┼────┼───┤
│8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六 │ │1 │1000│ │
├─┼───────────────┼──────────────┼────┼───┼────┼───┤
│9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八 │ │1 │1000│ │
├─┼───────────────┼──────────────┼────┼───┼────┼───┤
│10│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四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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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