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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漢權陳清怡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債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毛彥程
┌──────────────────────────────────────────────────┐
│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8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三  │        │1    │1000│      │
├─┼───────────────┼──────────────┼────┼───┼────┼───┤
│2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五  │        │1    │1000│      │
├─┼───────────────┼──────────────┼────┼───┼────┼───┤
│3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七  │        │1    │1000│      │
├─┼───────────────┼──────────────┼────┼───┼────┼───┤
│4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九  │        │1    │1000│      │
├─┼───────────────┼──────────────┼────┼───┼────┼───┤
│5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0  │        │1    │1000│      │
├─┼───────────────┼──────────────┼────┼───┼────┼───┤
│6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二  │        │1    │1000│      │
├─┼───────────────┼──────────────┼────┼───┼────┼───┤
│7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四  │        │1    │1000│      │
├─┼───────────────┼──────────────┼────┼───┼────┼───┤
│8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六  │        │1    │1000│      │
├─┼───────────────┼──────────────┼────┼───┼────┼───┤
│9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八  │        │1    │1000│      │
├─┼───────────────┼──────────────┼────┼───┼────┼───┤
│10│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四  │        │1    │1000│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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