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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高明德

  • 當事人
    朋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8號聲 請 人 朋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簽發之以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發票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支票號碼為CR0000000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之以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30日,發票金額為新台幣 782,568 元,支票號碼為CR0000000 之支票壹張,於98年9 月24日在桃園縣蘆竹鄉錦興郵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23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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