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2 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6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9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到期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99年1月31日 │89,523元 │CR七二0三四一│ ││ │限公司 陳麗如 │ │ │ │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