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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請人
總和食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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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西農產企業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1月31日           │169,604元       │UA九四三九八0│    │
│1 │司                │行                │                      │                │四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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