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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漢權陳清怡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請人
東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28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宏鼎企業社  黎世治│玉山銀行南桃園分行│99年4月5日            │88,190元        │AA二九六二一三│    │
│1 │                  │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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