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