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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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