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翔群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1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18 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99年2 月9 日言詞
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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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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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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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聯祥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7年9月16日 │102,660元 │HH00一六八0│ │
│ │司 李鴻達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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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稻葉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97年9月15日 │33,768元 │XC六四九八四四│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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