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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請人
宏信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長榮
代理人
張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鍾明貴            │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99年3月31日           │10,000元        │ET0一二五五六│    │
│1 │                  │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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