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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宏信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60號聲 請 人 宏信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長榮 代 理 人 張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鍾明貴 │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99年3月31日 │10,000元 │ET0一二五五六│ │ │1 │ │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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