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記載之當事人為:「相對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本件聲請狀所列乙○○並非正確相對人(應以上開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為本件相對人),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之記載(表明正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