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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張金柱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記載之當事人為:「相對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本件聲請狀所列乙○○並非正確相對人(應以上開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為本件相對人),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之記載(表明正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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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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