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瑞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部分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1 月8 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8萬元,並經雙方同意分為三期給付,若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99年1 月8 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