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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告
巫欽揮
原告
黃俊翔
原告
邱奕儒
原告
江詩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告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瀚星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瀚星為被告原法定代理人張大衛、翁啟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規定甚明。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大衛,業於民國99年4 月6 日變更為翁啟勝、又於99年11月24日變更為張瀚星,揆諸前揭說明,應由張瀚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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