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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榮文
即原告
邱嘉玲
即原告
徐真如
即原告
林立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百歡集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增龍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複代理人
曹維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1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邱嘉玲、徐真如、林立岡,於100 年6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榮文,上訴人至遲應於100 年6 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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