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盧陳秀鳳即達明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王懷德
- 被上訴人
- 王心穎
- 被上訴人
- 王晨德
- 上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曾佳榕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1,7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