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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18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8號

聲請人
張瀚星
相對人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張瀚星。

聲請費用由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翁啟勝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接任清算工作,聲請人並已於99 年11 月24日就任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人接任同意書、本院99年5 月12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17 號 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17 號 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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