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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19號

特別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9號

聲請人
張瀚星(即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335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之「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乃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避免上述困難之場合而言。又所謂「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係指形式上公司之負債,雖然超過資產,但實質上有無超過,尚有疑問之情形而言。例如公司債務之數額,並不確實,其中不乏摻有公司負責人勾串他人申報之假債權,或會計面上所載之資產價值較市價為低之類。此際,因清算人不宜冒然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但若仍舊進行普通清算程序,又對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有失保障,故而乃有改採特別清算程序之必要,而同為特別清算程序開始之原因。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除提出本院核准清算人就任函、經濟部核准解散函及變更登記表、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等件外,並未就相對人公司有何應行特別清算之事由提出資料供本院審酌。又聲請意旨雖稱:「清算期間發現相對人公司有債務超過資產之疑慮,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特聲請特別清算」等語,然聲請人所稱清算結果相對人公司債務有超過資產之情即便屬實,然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前開負債超過資產是否有不實之嫌疑或有何不實之情形。聲請人既未提出任何資料以資說明,本院自無從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依職權為調查。此外單純相對人公司負債多於資產之狀況,亦非司法第335 條所指「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僅籠統稱相對人有負債超過資產情形,又未提出詳細之數據說明,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准許其特別清算程序之聲請。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開始特別清算程序,經核尚難認與公司法第335 條第1 項規定之應開始特別清算原因相符,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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