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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7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
相對人
登成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補提相對人登成企業有限公司最新申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經濟部命令解散或廢止之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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