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 相對人
- 巨翌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權宸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街71巷8 號3 樓)為巨翌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巨翌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巨翌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 號,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7 號)尚欠國家營業稅捐,該公司已遭經濟部於民國99年2 月4 日以經授中字第0993401545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因巨翌國際有限公司僅有之股東擔任董事兼法定代理人應慶放於97年7 月27日死亡,致該公司無人能行使職權,且應慶放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故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選定清算人,為使該公司能完成清算程序,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3 月18日桃院永家春98年度行政字第89號函為證。
三、經查,巨翌國際有限公司已於99年2 月4 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934015450 號函命令解散,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3 月23日經中三字第09934730590 號書函及所附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巨翌國際有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巨翌國際有限公司僅有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應慶放,並已於97年7 月27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有本院家事法庭98年3 月18日桃院永家春98年度行政字第89號函、巨翌國際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在卷足憑。是為處理巨翌國際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由其推薦具有法律專長之李權宸律師為巨翌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此,選派李權宸律師為巨翌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