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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債權人
元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務人「鑫霖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之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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