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
- 債權人
- 九宜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巧悅食品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貨款協議書記載,債務人甲○○並非該契約當事人;債務人甲○○僅係聲請狀所附本票之發票人,故債務人巧悅食品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並非負同一債務,請分別表明各債務人應負之清償責任(按債務人甲○○開立之本票未記載加速條款,故僅得就已屆到期日而尚未受償部分請求之)。
二、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