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