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眾太企業有限公司、恆晟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二、債務人恆晟服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三、經查債務人眾太企業有限公司營業地設於台北縣土城市,且其開立之支票付款地亦於台北縣土城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三款規定,不符合共同訴訟要件,本院並非管轄法院,請表明向本院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經查債務人冠華企業社現負責人非張繼華,請表明正確債務人(依法應屬債務人張繼華個人債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