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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眾太企業有限公司、恆晟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二、債務人恆晟服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三、經查債務人眾太企業有限公司營業地設於台北縣土城市,且其開立之支票付款地亦於台北縣土城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三款規定,不符合共同訴訟要件,本院並非管轄法院,請表明向本院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經查債務人冠華企業社現負責人非張繼華,請表明正確債務人(依法應屬債務人張繼華個人債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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