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337號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雅筑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雅筑企業社之現負責人非甲○○,獨資商號請向債務發生時之負責人個人求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