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337號
- 債權人
-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雅筑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雅筑企業社之現負責人非甲○○,獨資商號請向債務發生時之負責人個人求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33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雅筑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雅筑企業社之現負責人非甲○○,獨資商號請向債務發生時之負責人個人求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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