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債 權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