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
- 債 權 人
-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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