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076號債 權 人 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炘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炘辰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9 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