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101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飛德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飛德科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並提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