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76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吳初光即豪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規定為限;經核本件債務人吳初光為保證人,請表明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若無,請表明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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