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0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76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吳初光即豪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規定為限;經核本件債務人吳初光為保證人,請表明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若無,請表明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76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吳初光即豪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規定為限;經核本件債務人吳初光為保證人,請表明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若無,請表明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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