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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0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76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吳初光即豪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規定為限;經核本件債務人吳初光為保證人,請表明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若無,請表明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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