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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
    顏清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債 權 人 顏清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崑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表明其目前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若與原聲請狀所載不符,應併予更正。 二、本件若對債務人黃崑欽連帶請求,請於聲請狀表明「連帶」請求之意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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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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