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債 權 人 顏清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崑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表明其目前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若與原聲請狀所載不符,應併予更正。 二、本件若對債務人黃崑欽連帶請求,請於聲請狀表明「連帶」請求之意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