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添旺即力宇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債 權 人 陳添旺即力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峻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商號名稱。 二、表明債務人之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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