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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
債務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當事人「李鎮宇」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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