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
- 債務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當事人「李鎮宇」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