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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債權人
龍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桃園縣保健協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壢小字第一二四五號小額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民國99年4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該裁定已於99年4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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