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陳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