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聲 請 人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其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