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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20號

聲請人
花旗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盗、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2 紙,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按即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9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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