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7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1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一─八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2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二─0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3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三─一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4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四─三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5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五─五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6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六─七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7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七─九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8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八─0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9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五九─二 │ │ │ │ │ ├─┼───────────────┼──────────────┼────┼───┼────┼───┤ │0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股票 │1 │1000│ │ │0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四六0─九 │ │ │ │ │ ├─┼───────────────┼──────────────┼────┼───┼────┼───┤ │0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股票 │1 │1000│ │ │1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八八─二 │ │ │ │ │ ├─┼───────────────┼──────────────┼────┼───┼────┼───┤ │0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八─ND─00三│股票 │1 │1000│ │ │2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九七二─六 │ │ │ │ │ ├─┼───────────────┼──────────────┼────┼───┼────┼───┤ │0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九─ND─00三│股票 │1 │1000│ │ │3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0四─八 │ │ │ │ │ ├─┼───────────────┼──────────────┼────┼───┼────┼───┤ │0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股票 │1 │1000│ │ │4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0二三─二 │ │ │ │ │ ├─┼───────────────┼──────────────┼────┼───┼────┼───┤ │0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股票 │1 │1000│ │ │5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0二四─四 │ │ │ │ │ ├─┼───────────────┼──────────────┼────┼───┼────┼───┤ │01│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八七─NX─000│股票 │1 │107 │ │ │6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二五─八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 個月後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