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45號聲 請 人 芭比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聲請人「芭比服飾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應提出原本而非影本,並應由辦理掛失之金融業者於其上蓋章)。 二、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系爭記名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表明聲請人如何合法取得系爭支票(如係因參與投標取得系爭支票為押標金,因故流標退還聲請人受領後不慎遺失),聲請人確為系爭支票之最後執票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