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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一○○年一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義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德公司)之清算人,前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民國99年7 月18日止,惟因債務人義德公司尚有與債權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未終結,致清算程序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結,為此,依法聲請准再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義德公司之清算人,於95年1 月19日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9號准予備查在案,前經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9年7 月18日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100 年1 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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