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沈棱律師
- 相對人
- 恩業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9年8 月25日起展延至民國100 年2 月2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2 月25日就任恩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59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公司尚未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7年2 月25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82 號、98年度司字42號、98年度司字第225 號、99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9年8 月24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100 年2 月24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