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承佑文化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9年8 月5 日起展延至民國100年2月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下稱承佑公司)之清算人,因通知債權人及經聲報債權及重新整理帳冊,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完結清算,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無法在原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9年 8月5 日起展延至100 年2 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