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陳世洋會計師
- 相對人
- 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禮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有禮公司之剩餘財產為私設巷道之土地,尋得買主並出售移轉剩餘土地並不容易,致清算程序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結,為此,依法聲請准再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義德公司之清算人,於98年4 月23日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64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99年10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