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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本文,對於法院解任公司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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