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本文,對於法院解任公司清算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