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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四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昕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聲請人無法在原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7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無法在原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9年10月6 日起展延至100 年4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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