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四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昕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聲請人無法在原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7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無法在原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9年10月6 日起展延至100 年4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