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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5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5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一○○年三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山豐雅公司)清算人,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19日桃院木民慈96年度司字第21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依法清算,發現山豐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負債,依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經本院96年度破字第77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即依法續行清算,嗣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32 號、98年度司字第73號、99年度司字第66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9 月5 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214 號卷證,核閱屬實。本件清算期間原本應於98年9 月 5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100 年3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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